重庆医科大学对感染实验室(脂质中心)购设备一批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分包名称 |
最高限价(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感染实验室(脂质中心)购设备一批 |
23.2 |
0.4 |
|
二、资金来源
学校自筹,资金已到位。
三、谈判资格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规定,供应商应按要求进行注册,“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登记加入“行采家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8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行采家或在重庆医科大学校园网上(主页-服务大厅-招投标信息)下载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方式:
1.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期:2021年7月8日 至2021年7月9日
2.招标文件售价为:0元/分包(售后不退)
3.招标文件购买方式:汇款购买
3.1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投标人将招标文件购买费用以汇款方式汇至以下账户内进行购买。请务必将招标文件汇款凭证(注明采购计划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所参与合同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等相关信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至401054705@qq.com。只有在规定时间内发送了报名信息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才被接收。
3.2供应商须在投标前前往学校财务处(第二教学楼110室)凭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领取标书费发票,以备投标时查验。
递交标书费账户
户名:重庆医科大学
开户行:建行重庆高新区分行
账号:50001033600050008726
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同,只有按上述规定报名并交纳谈判文件费后,才具备投标资格。
(四)若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招标文件购买费,微型企业须在报名时以及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书面承诺书(详见第六篇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
(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3、缴纳了招标文件购买费;
(六)谈判地点: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科技大楼616室
(七)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2021年7月15日北京时间上午9:30
(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7月15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
(九)谈判开始时间:2021年7月15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
五、保证金
(一)缴纳保证金方式
1、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的规定,具体缴纳方式如下:
分项目单次递交的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保证金数额进行缴纳,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汇至重庆医科大学的账号上,同时在进账凭证上明确的采购计划编号,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谈判当天上午8:30。
2、供应商须在投标前前往学校财务处(第二教学楼110室)凭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领取投标保证金的单据,以备投标时查验。
递交保证金账户
户名:重庆医科大学
开户行:建行重庆高新区分行
账号:50001033600050008726
(1)供应商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采购计划编号;
(2)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3)各供应商在递交保证金时,到款账户为上述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来款账户必须为本公司基本账户,否则,投标无效。
3、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分项目单次递交的保证金
1.1分项目单次递交的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由投标公司持投标保证金收据到重庆医科大学招标采购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1.2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成后无息退还。
1.3保证金退还办理时间为每周四下午2:30时到5:00时。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分包的货物采购中同时参与谈判,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2、单个分包为单一货物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该分包的谈判,否则为无效谈判。
3、同一分包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否则为无效谈判。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补遗文件行采家(www.gec123.com),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6、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7、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1供应商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内容
8.1.1“失信被执行人”;
8.1.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1.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医科大学
联系人:赵老师
电话:18580382896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生命科学院6楼